吴邦委员长在十一届全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告一个立足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体现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的战略目标推进到了新的发展阶段。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由多部门多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结构严谨的有机整体。充分认识宪法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发挥的统帅作用,对于维护宪法作为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宪法为统帅主要表现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新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在的领导下,经过全人民的同努力,终于在2010年底形成了这个涵盖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这是我立法工作取得的伟大成果,是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件大事。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华人民和宪法为统帅,主要表现在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一般说宪法是母法,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全人大和全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通常都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譬如,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家安全和社会公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还有一些法律是根据宪法的某个专门条款而制定的。如华人民和兵役法第一条就这样规定根据华人民和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抵抗侵略是华人民和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华人民和公民的光荣义’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这些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法律的明显例证。
我的立法以宪法为依据,过去如此,将仍将如此。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要继续使这个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有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有的现行法律必须适应客观实际的变化而修正。不论是制定新法,还是修改已有法律,都要坚持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总之,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未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发挥其统帅作用。
二以宪法为统帅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我宪法和法律是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在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制定的,体现了的主张,体现了全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化的时候,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就制定为宪法。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之外的其他主张和意志,则转化为具体门类的法律以及其他形式的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也有家赋予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是,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相同。宪法是上位法,法律法规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另一方面,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也是由宪法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是家根本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宪法不是法律大全,不能把全部法律规范都包揽无遗,更不能代替一般的法律。宪法的主要内容仅仅在于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这些根本原则需要其他一般的法律加以具体化,有的甚至是宪法本身明文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例如,现行宪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至于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经营自留地,宪法并不作具体规定,而是由通常的立法去加以解决。又如,宪法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权和继承权,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正是诸如此类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有大量相应的立法,才能使宪法的原则落到实处。这表明,宪法在我法律体系的统帅地位与统帅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为了保证宪法的统帅地位,家赋予宪法与一般法律以不同的修改程序。从提案权看,全人大主席团全人大常委会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军委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全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人大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但宪法的修改则只能由全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人大代表联名提议。从议案的表决看,宪法修正案须由全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案则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修改程序的差别体现了宪法的稳定和尊严高于一般的法律。
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以宪法为基础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极其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的华人民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里强调的也就是保障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指出,统一和尊严应该有公认的同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宪法。的十六届三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华人民和宪法是家的根本法,是治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由此可见,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我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是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不可缺少的前提。假如无法,那就什么都谈不上。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已形成,有法可依这个前提就已经完全具备。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假如不抓实施,即便有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属枉然。吴邦委员长1月24日在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曾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实践证明,制定法律与实施法律必须并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的历史进程,我们应当更好地坚持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法律法规的实施,应当进行日常的监督审查,审视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这是维护和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所必需的。在我社会生活,不乏这方面的实例。198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因不符合宪法关于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而于2003年8月1日被宣布废除,同时,另行制定并公布了新的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是一例。
按照我的现行制度,全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否抵触宪法,并作出处理。不仅行政法规需要接受监督审查,即使是法律,甚至是基本法律,也要接受监督审查。1990年4月,第七届全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华人民和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这是全人大对基本法律作出合宪性审查的范例。
四宪法的发展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不仅发挥了统帅作用,而且宪法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要比过去的几部宪法更为完善。而从1988年到2004年期间,宪法本身又经历了4次部分内容的修正,通过了31条修正案。宪法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作用得到加强。
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对宪法适时进行修正补充,是十分必要的。譬如,改革开放前,我一直实行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私人所有和商品流通被完全否定,更谈不上物权立法了。自1993年第七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1999年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之后,物权的概念逐渐得到社会认可,物权立法也随之加快步伐。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维护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宪法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
同时,宪法的与时俱进,也必然带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发展。举例说,1999年,第九届全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宪法修正案,把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其他危害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因而使得刑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随之作了相应的改变。废弃反革命,虽然只是某个辞汇的消失,但人们却从感受到一个特定时代的远去,内外反响颇大。
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完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必须随着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宪法始终起着统帅作用。我们每一个公民和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宪法,更好地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沿着宪法指明的方向和道路前进。
作者人民大学法学教授